- 唯物辩证法两大总特征:联系、发展
-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 对立统一规律:怎样联系?为什么发展?
- 量变质变规律:怎样发展?
- 否定之否定规律:往哪里发展?
- 唯物辩证法五对基本范畴:联系和发展环节上的逻辑问题
- 内容和形式
- 现象和本质
- 原因和结果
- 必然和偶然
- 可能和现实
事物的联系和发展
事物的普遍联系
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联系的特点
- 客观性(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事物的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是主观臆想的。
- 普遍性: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
- 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即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
- 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
- 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
- 多样性:世界上的事物是多样的,因而事物的联系也是多样的。
- 事物联系的主要方式: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等。
- 条件性:条件是对事物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
- 条件对事物发展和人的活动具有支持或制约作用;
- 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人们经过努力可以创造出事物发展所需要的条件;
- 改变和创造条件不是任意的,必须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方法论:系统观念
系统观念是唯物辩证法普遍联系观点的应有之义。
事物的永恒发展
一切形式的变化就是运动,运动变化的基本趋势是发展。
- 发展的实质:发展是前进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 运动 = 变化 ≠ 发展
- 发展不是绝对的,但是是永恒的。
新事物和旧事物
- 新事物和旧事物的概念: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与时间先后无关)。
- 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的原因:
- 新事物与环境(适者生存):新事物有新的结构和功能,它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旧事物的各种要素和功能已不适应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变化。
- 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关系(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 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体”中孕育成熟的,它既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腐朽的东西,又保留了旧事物中合理的、仍然适合新的条件的因素,并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
- 这两方面也就是新事物在本质上优越于旧事物,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新事物是社会上先进的、富有创造力的人们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它从根本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得人心),因而必然战胜旧事物。
方法论:过程的观点
- 事物发展的过程性: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
- 事物永恒发展的方法论意义:坚持事物发展是过程的思想,要用历史的眼光看问题。
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唯物辩证法第一规律)矛盾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的问题。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
- 矛盾
-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
- 矛盾即对立统一。
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
- 矛盾的统一属性/同一性: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
- 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 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 矛盾的对立属性/斗争性: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 矛盾的斗争形式,可以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基本形式。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是时而时而的关系,而是既又的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互制约
- 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 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
- 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 运动和静止: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
- 矛盾运动: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方法论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同时存在的,因此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这要求我们看待事物时要做到“一分为二”。例如,对待传统文化要“批判地继承”,对待外来文化应该“批判地吸收”。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 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 → 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得到发展;
- 矛盾双方相互包含 → 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 矛盾双方彼此相通 → 可以向着彼此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 矛盾双方的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的对比发生变化,此消彼长,造成事物的量变;
- 矛盾双方的斗争促使矛盾双方的地位或性质发生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方法论
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辩证关系
- 矛盾的普遍性(共性):“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 矛盾的特殊性(个性):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 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 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 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 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 任何现实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方法论
-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
-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 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 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矛盾的不平衡发展原理
-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 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 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
-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 矛盾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方法论
在处理问题时,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强调主要矛盾,也要看到次要矛盾,不能忽略次要矛盾,做到“两点论”(面面俱到)和“重点论”(突出重点)相结合。
方法论总结
矛盾原理 | 方法论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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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 看问题“一分为二”、批判地继承、物极必反、否极泰来、福祸 相依、中庸和谐不走极端 |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 反向思维、逆向思考 |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一反三、对症下药、因材施教、量体裁 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
矛盾的不平衡发展原理 | “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抓关键、看主流 |
量变质变规律(唯物辩证法第二规律)
相关概念
-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
- 只有认识质,才能区别事物。
- 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关系表示的规定性。
认识量的意义:
- 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 只有正确了解事物的量,才能正确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 度是事物保持质的稳定性的量的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和范围。
- 事物的量和质是统一的,量和质的统一在度中得到体现。
- 度的两端叫关节点或临界点,超出度的范围,此物就转化为他物。
- 度这一哲学范畴启示我们,在认识和处理问题时要掌握适度的原则。
-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的不显著的变化,体现了事物发展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 既相区别:见量变、质变的概念
- 又相联系:
-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 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 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
- 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
- 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方法论
- 揭示了事物发展过程是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统一,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
- 我们分析社会发展形式的基本理论工具,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 是指导我们从事一切实践活动的重要思想原则。
否定之否定规律(唯物辩证法第三规律)
事物内部都存在着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肯定因素是维持现存事物存在的因素,否定因素是促使现存事物灭亡的因素。
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
- 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形而上学认为否定来自外在力量),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
- 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只有经过否定,旧事物才能向新事物转变。
- 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孕育产生于旧事物,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
- 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形而上学主张完全肯定或完全肯定),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否定之否定规律
- 事物的辩证发展过程经过第一次否定,使矛盾得到初步解决。而处于否定阶段的事物仍然具有片面性,还要经过再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实现对立面的统一,使矛盾得到解决。
- 事物的发展呈现周期性,上一个周期和下一个周期的无限交替,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总趋势。
-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方法论意义
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和前进性。
唯物辩证法三对基本范畴
内容和形式(唯物辩证法第一对基本范畴)
- 概念:
- 内容是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 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方式。
- 关系:
- 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任何事物的内容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也都有一定的内容,没有无内容的空洞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纯粹的内容。
-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当形式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当形式不适合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现象和本质(唯物辩证法第二对基本范畴)
- 概念:
-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人们可以通过感官感知;
- 本质则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根本性质,只有通过理性思维才能把握。
- 关系:
- 既相区别:现象和本质是有区别的。
- 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而本质是一般的、普遍的;
- 现象是多变易逝的,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
- 现象是生动、丰富的,本质是比较深刻、单纯的。
- 现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假象与错觉不是一回事。
- 又相联系:现象和本质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 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
- 任何现象都从一定的方面表现着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真象≠真相,无论是假象还是真象都外露于表面),即使是假象也是本质的表现。
- 既相区别:现象和本质是有区别的。
假象和错觉
- 假象:即虚假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 错觉:即错误的感觉,是对客观现象(可以是假象,也可以是真象)的错误反映。
对假象的正确反映不是错觉!
原因和结果(唯物辩证法第三对基本范畴)
-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但是前后相继的不一定是因果)、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
- 关系:
- 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在既定逻辑关系中),又是不确定的(在多个复杂逻辑关系中)。
- 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
- 原因和结果互相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表现在结果之中。
-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异因同果、多因多果、复合因果(
有其因必有其果有因必有果✓)。
- 方法论:
- 正确把握事物的因果联系是自觉的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 辩证地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分析存在和发展的不同原因及其不同结果,可以增强人们活动的自觉性、预测性和调控性。
必然和偶然(唯物辩证法第四对基本范畴)
- 概念:
- 必然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 偶然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 关系:必然和偶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 必然和偶然是有区别的:
- 产生和形成的原因不同:必然产生于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偶然产生于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
- 表现形式不同:必然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比较稳定、时空上比较确定,是同类事物普遍具有的发展趋势;偶然则是不稳定的、暂时的、不确定的,是事物发展中的个别表现。
- 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必然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偶然居于从属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促进或延缓作用,使发展的确定趋势带有一定的特点和偏差。
- 必然和偶然又是统一的:
- 必然存在于(寓于)偶然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
- 偶然背后隐藏着必然,受必然的支配,偶然是必然的表现形式和补充;
- 必然和偶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 必然和偶然是有区别的:
- 方法论:把握有利于事物发展的机遇。
可能和现实(唯物辩证法第五对基本范畴)
- 概念:
- 可能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指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
- 现实是指相互联系着的实际存在的事物的综合。
- 关系:
- 现实和可能相互区别:可能不等于现实,现实已经不是可能。
- 现实是当下的客观存在,标志着事物的当前状况;
- 可能是事物潜在的趋势,标志着事物的发展方向。
- 现实与可能相互转化:
- 现实蕴藏着未来的发展方向,会不断产生出新的可能;
- 可能包含着发展成为现实的因素和根据,一旦主客观条件成熟,可能就会转化为现实。
- 现实和可能相互区别:可能不等于现实,现实已经不是可能。
- 要求人们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注意分析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应对不利情况的准备,争取实现好的可能。
区分两对概念
- 可能 & 不可能:
- 区别:在现实中是否存在客观依据
- 现实的可能 & 抽象的可能:
- 联系:都是可能,都不是现实
- 区别:客观依据是否充分
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的统一
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
- 概念:
- 客观辩证法(属于物质)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以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呈现出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
- 主观辩证法(属于意识)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思维运动和发展的规律。
- 关系: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表现形式上却是不同的。
- 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的形式,离开人的意识、思维而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 主观辩证法(又称概念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是以概念为基础的辩证思维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