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概念、分类和作用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卫生法调整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分为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
- 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分为两大组成部分:专门制定的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散在于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卫生法的分类:
- 卫生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最高行政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和颁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卫生行政规章:按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卫生法的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
卫生法的形式指卫生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即卫生法的渊源/法源。按照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为:宪法、卫生法、卫生行政法规、卫生标准、卫生方面的法律解释、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法的效力指卫生法生效的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三方面:
-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我国邻域(≠ 领土)内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一律适用
-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性卫生法规、自治法规、政府规章仅在制定者管辖范围内有效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效力的起止时间和对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卫生法实行不溯及既往原则)
卫生法的解释指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卫生法,根据立法原意对卫生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和术语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
- 正式解释:由立法机关及其授权法律解释机关所作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 非正式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
卫生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
- P27: 守法:定义、主体、范围、内容(权利和义务)
- P29-32: 执法:概念、特征(主体的特定性、职权的法定性、对象的特定性、依据的法定性、行为的主动性、行为的强制性、行为的可诉性)、主体、依据、有效条件
-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
- 行政执法监督:特征: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确定性、监督内容的特定性、监督行为的法定性
- P05-52: 司法:概念
- 种类: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刑事司法
-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 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